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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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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合夥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對於其他合夥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當然,承擔其他合夥人相應債務後,有權追償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