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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企業該不該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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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企業該不該籤合同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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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試用期,那麼試用期該不該籤合同呢?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關於試用期該不該籤合同的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