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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綿陽2022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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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綿陽2022拆遷補償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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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遷補償辦法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專案確屬必須在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的除外。
建設用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經依法批准的建設專案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十五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按下列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一)在成都市、人口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的用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用地,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用地,報國務院批准;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建設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三)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實施集鎮建設,其佔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其供地方案除國家和省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建設專案的供地方案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第三十七條 國有農、林、牧、漁業等單位的生產、科研、教學用地,不得侵佔。因特殊需要必須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設用地,應當徵得省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補償,妥善安置人員後,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對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實行劃撥或者有償使用的,其供地方案隨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耕地補充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一併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須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九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專案、軍事設施、跨省行政區域的建設專案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專案用地,報國務院批准。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規定的用地經批准後,應當相應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十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徵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合理補償。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
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佈,並用於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條 耕地被佔用後,應當依法減免農業稅,並相應調整糧食合同定購任務。
第四十四條 徵用土地後,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土地;不能調整的,可按下列規定優先安置被徵地農戶的生產和生活:
(一)鼓勵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人口與耕地的比例,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將被徵用土地農民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
(三)對年滿六十週歲(含六十週歲)以上的男性農民和年滿五十週歲(含五十週歲)以上的女性農民,屬於安置範圍的,可以按規定實施養老保險。
(四)對未滿十八週歲的農民,屬於安置範圍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制定。
(五)對十八週歲至六十週歲的男性農民、十八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女性農民,可以實行單位安置、自謀職業等辦法。
第四十五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十六條 以劃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以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十五上繳省財政,百分之十五上繳市、地、州財政,百分之四十繳縣級財政,並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和使用辦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條 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施工和一次性佔用10公頃以上臨時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都市計畫區內臨時使用土地的,報批前,應當先經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佔用審批手續:
(一)專案佔用土地1公頃(含1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設區的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專案佔用土地1公頃以上2公頃(含2公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1公頃以上4公頃(含4公頃)以下;
(三)超過本款第(二)項審批許可權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企業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的用地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農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以適當增加,具體標準由民族自治州或自
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擴建住宅所佔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第五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能利用舊宅基地的,不得新佔土地;確需新佔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
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因遷居等原因,空出的舊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並統一安排使用,能復耕的必須復耕。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參考資料: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