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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原因不能生育小孩,想抱養弟弟的孩子,法律上是否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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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原因不能生育小孩,想抱養弟弟的孩子,法律上是否允許
因身體原因不能生育小孩,想抱養弟弟的孩子,法律上是否允許
結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人必須具備無子女的條件,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在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
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影印件1份,驗原件);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交相關證明);  
4、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和送養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親屬關係的公證書;;
5.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原件1份);
6.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情況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