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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的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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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的清算人
經營管理的清算人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清算人是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一個組織,是清算中公司行為能力的實施機構,具體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   縱觀各國立法,公司清算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清算人的產生方式。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作為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日本《商法典》也對清算人的產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裡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屬於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清算人範疇。   2.選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願解散的情況下,一般也允許由公司的股東選任清算人,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 265條規定,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任命其他人員作為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可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機關確定   許多國家規定,對於公司因強制解散而進行的清算,應當由作出解散決定的機關(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選派有關人員進行清算。這種情況一般僅出現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沒有確定清算人時,法院才會依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指定清算人。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經營管理的清算人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前述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組織的概念區別來看,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組實際上是具體從事清算工作的人員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