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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罪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2.34W)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罪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眾存罪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1、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2、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訊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二、辯護人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屬於非法集資,但不同非法集資案件的表現形式都不一樣,一些大型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涉案金額之高,受害人範圍之廣,執法機關在偵辦過程中遇到的難度也比較多。單憑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罪名,無法提供針對性的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