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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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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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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分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由於出資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識別清楚對起訴非常重要,否則將訴訟主體搞錯,將使訴訟在程式上敗訴。為正確識別請掌握以下幾點:
  


    一)分公司的特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按此規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2、具有營業資格;


    3、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子公司的特點:


    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並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經濟關係,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的特點是:


    1、子公司的一定數額股份被某公司持有並加予控制。


    2、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總之,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首先要對二者的共同點和差異性有所辨別,分公司作為一個從屬級別的辦公單位要想改制成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公司就必須先登出原有身份,再重新進行登記程式,可另外起名字,子公司需要對自己的經濟、債務、人事等各方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