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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和職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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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和職務侵佔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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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還是職務侵佔

    關鍵是2003年2月的“10萬元”是什麼時候支付的,因為貪汙罪保護的是國有資產,那麼改制後才支付,這時候的“10萬元”已經不屬於國有資產了,所以界定為貪汙有點勉強。
    但是,在改制前開始洽談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
    合同雙方明知企業即將改制,所以商量好改制後再簽訂合同。
    那麼,涉嫌貪汙也就順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