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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案拘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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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案拘傳時間
檢察院辦案時間要求

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


2、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期可重大複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再次延長二個月。


3、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4、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經小編介紹,關於“辦案時間要求”中具體公檢法辦案時間要求之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公檢法對一個案件是否立案偵查取決與對該案件的管轄範圍,新的刑事訴訟法把辦案時間期限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目的在於提高辦事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就是避免一些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出現不嚴肅對待,對嫌疑人刑訊逼供等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