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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齡 | 被扶養親屬能否索賠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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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齡,被扶養親屬能否索賠生活費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齡,被扶養親屬能否索賠生活費
1、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是以受害人收入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被扶養親屬由受害人收入作為生活費主要來源的,被扶養親屬可以索賠生活費。
(2)、如果受害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其收入不是家庭收入主要來源,被扶養親屬不能主張生活費。
2、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