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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 被扶養人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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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被扶養人生活費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一)賠償基數


1、以扶養人的戶口類別(而不是被扶養人的戶口類別)確定賠償基數,即扶養人是城鎮戶口的,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扶養人是農村戶口的,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2、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或保險公司理賠案件處理完畢時的上一統計年度統計資料確定賠償基數,如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過程中,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統計資料調整,則應按新資料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3、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確定賠償基數,但如受害人(扶養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則應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根據扶養人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比例,一至十級傷殘對應的賠償比例分別為100%至10%,傷殘等級每降低一級,賠償比例就降低10%。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年限


1、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年限與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密切相關,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事故發生時間確定被扶養人的年齡,且被扶養人年齡應按週歲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賠償年限計算至18週歲。即:未成年人的賠償年限= 18年-被扶養人的實際年齡。


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即:


被扶養人為18—60週歲的,賠償年限= 20年


被扶養人為61—75週歲的,賠償年限= 20年-(被扶養人的實際年齡-60)


被扶養人為76週歲以上的,賠償年限= 5年


3、需注意的是,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的當天;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按年度計算。


應該說,因為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這些財產損失基本上保險公司都會報銷的,但保險公司並不是無限制的報銷。而且保險公司是需要同時支付其他的賠償專案的,賠償限額是整體計算的,一般只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多少都得自己承擔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