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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自殺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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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自殺誰擔責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學生校外自殺誰擔責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學生校外自殺誰擔責
1、如有證據能夠證明學校與學生自殺之間存在一定關係的話,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對在校學生承擔的不是民法上的監護責任,而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而產生的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係。
2、學生在校外自殺身亡,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學生自殺,學校是否應該賠償,其有無過錯是一個大前提。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首先應從學校的職責方面看,如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中有不當之處,且這不當之處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學校就應承擔過錯責任。學校的過錯即在於他未盡到對學生的教育和管束,這種過錯是需要推定的,是從未成年厶受到損害的事實來推定學校未盡到監護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