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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社會保險機構認定的工資總額,是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對其中個人繳費工資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了調整,即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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