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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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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無錫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執行,降低機關執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四十九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執行,降低機關執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機關事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執行的經費、資產、能源資源、基本建設以及服務性事項的組織安排、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廉潔法治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領導,推進本級機關事務的集中統一管理,理順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科學設定管理職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並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各機關應當對本單位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市(縣)、區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並擬定本市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外事、接待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機關事務的監督、檢查、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關政務資訊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辦公用房和服務管理等資訊平臺,推動政務資訊系統互聯互通、資訊共享。

第八條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推進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資訊公開,除涉及國家祕密事項外,定期公佈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執行經費管理

第九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機關執行經費管理,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機關執行的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市(縣)、區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應當在制定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執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並編制本級機關經費執行預算。

第十二條各機關應當按照先預算後支出的原則執行機關執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執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執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在本機關網站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執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十四條各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執行所需貨物和服務,對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貨物和服務,各機關不得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政府採購。

各機關應當採購綠色環保、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超標準採購貨物、服務或者超標準購置、建設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執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執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授權管理的機關資產,應當遵循機關資產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進行管理,資產數量、價格、效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預算管理規定,編制本單位年度資產配置計劃,並報同級主管部門稽核。稽核結果應當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預算的依據。

第十八條 各機關應當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

各機關長期閒置的資產,由機關資產主管部門納入公物倉管理,進行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交國庫。

各機關應當按照機關資產管理要求,編制機關資產年度統計報告以及專項統計報告,並報同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應當進行集中管理,實行統一調配使用、統一權屬登記、統一維修改造、統一物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條 各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

因職能調整、機構增設或者編制人員增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

各機關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併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調劑使用。

各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領導幹部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配置使用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當予以清理並騰退。

各機關領導幹部同時在不同單位任職的,由主要工作單位安排辦公用房,其他任職單位不再安排;確需另行安排辦公用房的,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由兼職單位提供小於標準面積的工作用房。

各機關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單位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二十二條 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各機關未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擅自改變的,應當恢復。

第二十三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辦公用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辦公用房用途、數量、規模、分佈和使用狀況,並建立和完善辦公用房資訊檔案。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制定本級公務用車的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落實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出行有關規定,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對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用於執法執勤、機要通訊、應急和接待調研等活動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和標準配備。

配備公務用車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的購置、維修、保險、加油等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保留公務用車實行平臺化、標識化、資訊化管理,統一排程、全程監控,防止公車私用等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

(二)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

(三)接受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贈送車輛;

(四)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訊等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

(五)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六)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辦公用房建設維修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合理佈局、相對集中原則,結合機關辦公用房現狀、使用需求,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遷建、購置)計劃,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稽核意見,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或者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

第三十一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推行代建制,建設過程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辦公用房工程專案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辦公用房存在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裝置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不能滿足辦公要求、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稽核程式,以簡樸實用、綠色環保、資源節約為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執行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集中辦公區辦公用房的年度維修計劃和預算,經財政部門稽核,並按程式批准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非集中辦公區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年度維修計劃和預算,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財政部門稽核,並按程式批准後,由使用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後勤服務專案和標準,對本級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設立集中辦公區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集中辦公區的後勤服務實行集中管理,統籌服務資源,執行統一的服務標準。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專案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三十五條 公務接待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並負責管理本級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公務接待工作。

各機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原則,嚴格執行公務接待的標準、範圍,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十六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評估和通報制度,減少食品浪費。

第三十七條各機關應當加強會議、培訓管理,控制會議、培訓數量、規模和時間,利用單位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訊等設施召開會議、舉辦培訓;機關會議、培訓經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

提倡綠色會務,會議室裝置應當採用節能環保產品,並減少一次性會務用品使用。

第三十八條各機關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產生生活垃圾,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日常管理制度,合理設定、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處置。

第三十九條各機關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等,不得安排與本單位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四十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服務專案和標準,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完善市場執行方式,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工商等有關部門,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合同示範文字,規範服務合同的訂立、變更程式。

各機關應當參照示範文字與引進的後勤服務單位訂立服務合同,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後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對後勤服務單位的履約情況、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並定期組織問卷調查、意見徵詢;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是否提前解除服務合同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各機關應當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加強安全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確保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執法協作等方式,加強對各機關執行經費、資產、服務管理等機關事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公佈接受舉報的聯絡方式;對接到的舉報資訊,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並妥善儲存。舉報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未及時備案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編制機關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專項統計報告,或者未向同級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違反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合同訂立後未向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接受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贈送車輛,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訊等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變相發放福利,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四十八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