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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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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

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

審計整改通常是指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所做出的處理決定或提出的建議,對其自身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糾正和改進的過程。為整改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工作質量,教育部頒佈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

頒佈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財〔2017〕3號

頒佈時間:2017-08-08

實施時間:2017-08-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是指接受教育部組織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採取措施進行糾正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是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現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審計整改工作。離任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積極配合原任職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

第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將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範疇,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制定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強化審計整改工作落實,並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審計整改實效,促進單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60日內,提交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同時報送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整改結果報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項,被審計單位應提出後續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和階段性目標,並在整改期限內,向上述有關單位提交後續整改措施和結果。

第六條 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整改的總體情況;

(二)針對審計建議已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強化內部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情況;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項的原因分析及計劃完成時間;

(六)落實整改的必要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實行“問題清單”“整改清單”“銷號清單”對接機制。內部審計部門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提出審計發現問題清單(附件1);被審計單位在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一併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清單(附件2);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時將兩個清單對接,實行對賬銷號,提出審計整改情況檢查報告和審計整改對賬銷號清單(附件3)。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繼續督促被審計單位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直至銷號。

內部審計部門要結合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情況,對被審計單位未落實整改的事項,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措施。

第八條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審計整改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照審計報告,對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檢查報告進行稽核和評估,確定審計整改重點督查物件和事項,編制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計劃。

對違規違紀問題嚴重、屢審屢犯、審計整改不力的,應當列為重點督查物件。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計劃組成督查組,在實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單位送達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督促檢查通知書(附件4)。

督查組由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實施審計的相關審計人員組成。

第十條審計整改督查結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督查情況彙總綜合,評估整改總體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督查報告,向領導小組報告。審計整改督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整改督查工作開展情況;

(二)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和其他有關單位推動落實整改情況;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項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項的處理意見;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和督查過程中,發現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提出問責建議。教育部黨組或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經領導小組審定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單位和領導幹部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領導小組完善審計整改會商機制,研究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項,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報整改情況,推進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實。對審計揭示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特別是涉及體制機制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和其他疑難問題進行會商,研究解決措施,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領導小組完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強化審計整改成果運用。各成員單位明確審計整改工作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推動和促進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巡視部門應當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列入巡視內容,並在巡視過程中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紀檢部門應當認真核查處理審計移交的問題線索。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財務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審計整改成果運用情況,及時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接受審計署組織實施的教育部直屬中管高校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按照審計署有關規定執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內部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執行。教育部組織實施的其他專項審計等整改工作,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