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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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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

茂名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該規定分為總則、設定準則、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招牌設定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六章四十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設定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向戶外空間釋出廣告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由市、區、縣級市政府指定,負責轄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監督和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城管、住建、工商、環保、公安、安監、交通運輸、公路、財政、水務、發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應遵循規劃統一、合理佈局、節能環保、安全規範、資源整合、資訊公開原則。

第六條 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資訊共享機制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管理資訊。

第七條 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資訊公示制度,及時公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審批資訊和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違法行為資訊。

第二章 設定準則

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鄉規劃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要求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徵求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及職能部門的意見,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徵求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編制單位和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長期公佈,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突出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釋出需求,確定戶外廣告設定可設區、控制區和禁設區等空間佈局以及分類控制圖。

對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規定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定地點、位置、數量、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現行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及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訊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訊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

(四)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樑、危房、違章建築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佔、損毀綠地,佔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招牌設定除外;

(九)妨礙生產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以電子顯示裝置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汙染;

(二)科學控制音量,聲音強度應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93)的要求;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定;

(四)禁止在每日22:30至次日7:00開啟,經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重大節日等適當延長開啟時間。

第十四條 新建建築物或者建築物外立面改造時需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的外形設計與廣告設計相結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建築物戶外廣告設計。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包含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應當向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或者招牌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與載體的位置圖、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證明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設計圖。

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重新申請設定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受理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申請,涉及兩個以上主管部門實施許可的,應當函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七條 設定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在政府網站和專門場所公示15日,或者通過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第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依法需要進行驗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字型規範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對畫面汙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及時維修、翻新。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者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承擔安全責任,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新、加固,遇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利用屬於市、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物業設定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活動由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使用權實施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他利用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使用權。招標或者拍賣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進行,鼓勵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交易。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並依法享有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鼓勵其採取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利用屬於市、區、縣級國有資產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物業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權出讓權益按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獲得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相關手續,經批准後實施設定行為。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除自願委託公開出讓私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徵得物業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同意後,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向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設定。

第二十四條 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應當到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形式、規格、材質、朝向、設定時間等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到原設定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在設施上公示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絡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舉辦一般性臨時活動設定的布幅、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會展等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第二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的,應當重新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當在期滿之前到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續期手續。第三十條因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合法設定且設定期未滿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作出拆除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拆除,對其經濟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設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區、縣級市應當在鬧市區、主幹道、高速路口處等重要位置設定大型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區、非山區縣級市設定數量不少於4塊,山區縣級市設定不少於2塊,每塊戶外公益廣告設施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只能釋出公益廣告,不能用作商業用途。利使用者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設定戶外公益廣告的,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公開交易的方式取得使用權。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通過驗收後,應當在5日內釋出公益廣告。

第四章 招牌設定管理

第三十二條 設定招牌,招牌中內容僅限於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絡方式。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可以在其辦公經營場所和建築物出入口設定招牌。辦公、經營場所和建築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定一處招牌。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應當整體規劃,統一設定。第三十四條招牌與建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應當比例適當、和諧統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廣告、招牌等宣傳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或者戶外廣告發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許可或者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在戶外廣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