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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懲處失職瀆職行為的暫行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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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懲處失職瀆職行為的暫行規定(試行)

郵電部關於懲處失職瀆職行為的暫行規定(試行)

為加強郵電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級行政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恪盡職守,懲處失職瀆職行為,保證郵電部門改革、開放和通訊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郵部字480號

頒佈時間:1989-09-20

實施時間:1989-09-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郵電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級行政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恪盡職守,懲處失職瀆職行為,保證郵電部門改革、開放和通訊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失職瀆職行為,是指由於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工作職責,致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郵電部門的各級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犯有失職瀆職行為,必須嚴肅追究,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其行為觸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條 各級郵電部門的領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中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由上級領導機關任命、經群眾選舉或受單位委託、聘用以及承包經營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含技術業務幹部),犯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凡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具有下列失職瀆職行為之一者,必須予以查處:

1.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作出錯誤決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在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總政策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3.對本單位人員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該管的不管,能解決的不解決,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生產、工作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4.對本部門、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未察覺或糾正不力的;

5.對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不查處或拖延,或阻撓有關執法部門進行查處,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6.對本單位工作人員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電業務,延誤投遞郵件或收發電報和利用職權刁難使用者,擅自停投報刊信件、中斷使用者通訊行為放任不管,或支援縱容,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7.對本單位工作人員不按郵件、電報投遞時限要求投送,致使郵件、電報大量積壓、丟失、毀損的行為放任不管,造成較大損失或惡劣影響;

8.由於管理混亂,致使通訊生產和建設方面發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

9.對重大工程、專案不進行慎重考察論證而盲目上馬,致使國家和單位造成較大損失的;

10.由於技術決策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的;

11.不執行上級部門的指示、命令和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變更規章制度、原定方案和決定,盲目蠻幹,造成嚴重後果的;

12.由於管理混亂、紀律鬆弛,致使國家或集體財物被貪汙、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的;

13.對本單位的下屬單位違法、違紀、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長期失察或發現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上級報告而造成較大損失的;

14.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不採納,造成較大損失的;

15.不問需求和可能,不顧物資的質量低劣,盲目大量購進,又不採取有效措施處理,致使大批物資積壓、變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16.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瞭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而被詐騙,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17.對供方銷售的不符合質量要求,質次價高的貨物,該檢查而不檢查,擅自同意發貨,又不堅持按合同驗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18.不瞭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或擅自作經濟擔保,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19.違反外貿有關法規規定,未經諮詢,不問客戶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被詐騙或擅作經濟擔保,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20.發現進口商品質次貨劣,或貨物殘損短少,又不及時採取措施,致使延誤索賠期,或擅自決定不按照契約規定索賠,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21.對倉儲物資不執行在庫保管致使大量倉儲物資黴爛變質,倉儲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資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丟失、被盜、造成嚴重後果的;

22.單位行政領導人、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對明知是違反國家或郵電部門統一制定的財經法規和制度的行為不制止或支援、指使,給國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23.單位行政領導人違反財經制度,擅自決定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24.單位領導人或管理人員嚴重失職,致使大量救災款物被他人非法挪用、騙取和侵吞的;

25.教育工作人員嚴重失職,造成學生、幼兒傷亡的;

26.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情節惡劣的;

27.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定,因而發生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疾患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殘廢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8.安全保衛、檢查、監察、審計、稽核等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屬於自身職責應管的事,放任不管,造成嚴重後果的。

29.在災害面前,未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30.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缺乏周密佈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五條 對於失職瀆職案件,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已觸犯刑律被判刑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處理。

對未觸犯刑律或已觸犯刑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政紀處分。凡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較小,對直接責任者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降級降職以至撤職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特別惡劣影響的,給予直接責任者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對於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加重處分,一般比照直接責任者加一檔處分;對於負一般領導責任者,比照直接責任者減一檔處分。

對於黨員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犯失職瀆職錯誤的,在給予適當的政紀處分後,將其材料抄送其所在的黨組織,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

由於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造成損失的,不作為失職瀆職問題處理。

第六條 在處理失職瀆職案件時,要區分直接責任者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對於負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區分直接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七條 有關領導責任人員的區分。

1.直接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行政領導幹部。

2.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對自已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行政領導幹部。

3.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後糾正不力,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的領導責任的行政領導幹部。

4.凡行為人不是其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範圍內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損失的,不負直接責任;凡分工不清,職責不明,就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群眾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

5.凡集體研究作出的錯誤決定,應追究主持研究並拍板定案的領導者的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所指較大損失、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的標準。

1.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較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至十萬元;

重傷一至四人;

造成較大政治影響的。

2.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死亡一人至五人,或重傷五人至三十人;

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3.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本款所列數額不含本數):

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

死亡五人以上,或重傷三十人以上;

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的。

第九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直接責任者的行為有直接關係而造成損失的實際價值。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指到立案時為止的實際損失數額。通過辦案挽回的經濟損失部分仍計算為直接經濟損失,在量紀時可作為情節考慮。

第十條 對於犯有本規定中沒有列舉的其他失職瀆職錯誤,可根據其錯誤事實、情節和造成的後果,比照有關條款處理。但須報上一級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駐郵電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