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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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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為建立和完善“綠色證書”(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培養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民技術骨幹隊伍,提高農村勞動者的文化科技素質,根據《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農業部令[第12號]

頒佈時間:1997-04-22

實施時間:1997-04-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綠色證書”(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培養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民技術骨幹隊伍,提高農村勞動者的文化科技素質,根據《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綠色證書”是指農民達到從事某項農業技術工作應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要求,經當地政府或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從業資格憑證,是農民從業的崗位合格證書。

第三條 “綠色證書”制度是指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對農民從業的技術資格要求、培訓、考核、發證等做出規定,並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作為農民從業和培訓的規程,確保提高從業人員的文化科技素質,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綠色證書”制度工作,併成立”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部教育司。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色證書”制度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實施“綠色證書”制度與發展農村經濟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結合起來,納入當地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計劃,因地制宜,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綠色證書”制度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工作規劃和指導性崗位規範;組織編寫培訓教材;組織制定指導性培訓計劃、培訓大綱;組織開展經驗交流、檢查評估和表彰等活動;部署 並指導全國“綠色證書工程”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部門在當地“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制定本地區指導性規劃和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經驗交流、檢查驗收和表彰活動;制定地方性崗位規範、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和考試考核辦法,組織編寫地方性培訓教材,並負責本地區“綠色證書”制度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第八條 地(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和農業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本地區“綠色證書工程”實施工作,指導和檢查各縣(市、旗)(以下簡稱縣)的“綠色證書”制度工作。

第九條 縣是實施“綠色證書”制度工作的基層單位,要成立由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縣“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全面組織領導本地區的“綠色證書”制度工作;明確各部門及行業的責任,成立行業考評小組;落實“綠色證書”培訓計劃、培訓大綱、教材、教師、經費和培訓單位等;制定有關的配套政策,把“綠色證書”的培訓、考核、發證、使用和管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持證人員在科教興農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條 凡開展“綠色證書工程”工作的縣,均以縣政府或縣“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檔案形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或農業部門,並抄報地(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或農業部門備查。

第三章 實施範圍、物件和技術資格標準

第十一條 “綠色證書”制度的實施範圍,包括種植、畜牧獸醫、水產、農機、農村合作經濟管理、農村環保和能源等行業。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以及農村會計、審計、合同仲裁、漁業船員等崗位實行的培訓、考核、發證的有關規定應繼續執行,並使之逐步完善;凡從事這些崗位工作的農民,達到農業部規定要求,獲得的資格證書可視同專業類“綠色證書”,並具有同等效力;鄉鎮企業、農墾或其它行業,國家有關部門已有崗位規範或技術等級標準的崗位,仍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取得“綠色證書”的物件,主要是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鄉(鎮)、村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人員、村幹部、專業戶、科技示範戶和一些技術性較強崗位的從業農民。

第十三條 取得“綠色證書”的農民,必須達到崗位規範規定的標準。農民技術資格崗位規範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崗位專業知識、生產技能和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崗位專業知識和技能,是技術資格崗位規範的重要內容。要求“綠色證書”獲得者比較系統地瞭解本崗位的生產和經營管理的基礎知識,每個崗位的專業知識包括3-5門課程,300學時左右;種植業、養殖業等生產週期較長或技術性較強的崗位,至少要通過一個以上本崗位生產週期的實踐,掌握本崗位的生產技能並達到一定的熟練程度。

第十四條 農民技術資格崗位規範分為通用類、專業類和特產類。通用類、專業類由農業部制定指導性崗位規範,各地可據此制定地方性崗位規範;特產類崗位規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部門制定。

第四章 培訓、考核與發證

第十五條 縣“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規劃和部署縣、鄉兩級“綠色證書”培訓工作。對少數技術性較強、從業人員分散的崗位,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農業部門可委託有關單位開展培訓。

第十六條 經同級“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具備培訓條件的鄉級以上(含鄉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業技術推廣培訓中心、農機化技術學校、農民文化技術學校、農業中專學校、農村職業學校及其它各類農業成人(職業技術)學校可承擔培訓任務

第十七條 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及農業部門的統一部署,在縣“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統一培訓規劃、統一教學計劃、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培訓教材的要求開展培訓。

第十八條 縣政府應協調各有關部門,建立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並規定聘請教師的標準,努力提高教師的素質,妥善解決教師的待遇,充分發揮教師一專多能的作用。

第十九條 申請取得“綠色證書”的農民,須參加“綠色證書”培訓,通過縣級以上(含縣級)“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凡農村職業中學畢業生、其它農民中專及農廣校中專畢業生申請同專業類“綠色證書”可免於培訓和理論考試),並經過本崗位規定期限的實踐考核,在生產中起到示範、帶頭作用,由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推薦,鄉(鎮)政府審查,報縣“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後,由縣政府發給“綠色證書”。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部門應制定“綠色證書”的考試、考核、證書發放與登記制度。要建立試題庫,逐步做到考試試題標準化。必須嚴格考試紀律,杜絕各種弄虛作假行為。

“綠色證書”由農業部統一印製,並制定“綠色證書”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部門根據管理辦法負責“綠色證書”的具體管理工作。

每年二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部門應將上年開展“綠色證書”培訓與發證人數分行業、按專業彙總上報至農業部教育司及對口專業司(局)。

第五章 持證人員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綠色證書”的農民,在發證機關所轄區域範圍內具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技術資格,跨區域的“綠色證書”認證,須經所跨區域的發證機關稽核認可。“綠色證書”應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應接受規定的培訓與考核,並由縣行業考評小組或農業部門對證書複核驗印後,才能延續使用。各個崗位“綠色證書”的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或農業部門根據不同專業及各地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綠色證書”的農民要優先安排農業專案承包和貸款,並給予必要的支援。農村基層幹部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錄用農民技術人員,要逐步做到從獲證農民中選拔。實施“綠色證書”制度工作的縣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和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確持證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對不具備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的農民,應首先取得“綠色證書”,才能申請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職稱。

第六章 評估、檢查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各級“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下級實施“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質量檢查和監督評估,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有權責令其檢查、限期整頓或取消其發證權;對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開展培訓業務的,有權責令其限期整頓或取消其培訓資格。“綠色證書”制度領導小組應將以上處理情況向上級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對農民學科學、用科學標兵和在農民技術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或授於榮譽稱號。省、地、縣應制定相應的表彰獎勵辦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及農業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可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農(教)字第6號《關於印發<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