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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百企業”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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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百企業”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操作指引

“雙百企業”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操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激發企業活力的決策部署,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更好解決三項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有效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關於印發〈國企改革“雙百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8〕70號)、《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支援鼓勵“雙百企業”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改辦〔2019〕302號)等檔案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相關工作實踐,制定本操作指引。

頒佈單位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20-01-22

實施時間:2020-01-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雙百企業”(含所屬各級子企業,下同)在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時,相關工作參考本操作指引。鼓勵未納入國企改革“雙百行動”的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含所屬各級子企業,下同),參考本操作指引積極推進相關工作。本操作指引印發前,已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政策規定,在本企業或本地區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可以按照“孰優”原則參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關工作。

一、基本概念、範圍和職責

(一)基本概念。

本操作指引所稱的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是指對企業經理層成員實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約關係為基礎,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開展年度和任期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兌現薪酬和實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二)範圍。

一般包括“雙百企業”的總經理(總裁、行長等)、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等)、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三)職責。

“雙百企業”的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對“雙百企業”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工作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已建立董事會的“雙百企業”,其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負責對相關工作方案進行稽核把關;未建立董事會的“雙百企業”,其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負責組織制定相關工作方案並進行稽核把關,指導“雙百企業”具體實施。

“雙百企業”黨組織負責研究討論相關工作方案和考核結果應用等重大事項。

“雙百企業”董事會負責組織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履行決策審批程式、與經理層成員簽訂契約、開展考核、兌現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二、基本操作流程

“雙百企業”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一般應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雙百企業”應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舉措、契約化管理的主要舉措、監督管理的主要舉措、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

(二)履行決策審批程式。

方案制定後,“雙百企業”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根據公司章程或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有關要求,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式。

(三)簽訂契約。

根據“雙百企業”董事會建設情況實際,由“雙百企業”董事會(或控股股東)與經理層成員簽訂崗位聘任協議和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規建立契約關係,明確任期期限、崗位職責、權利義務、業績目標、薪酬待遇、退出規定、責任追究等內容。

(四)開展考核。

嚴格按照契約約定開展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強化剛性考核。

(五)結果應用。

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綜合評價結果等確定薪酬、決定聘任(或解聘),強化剛性兌現。

三、任期制管理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一)任期管理。

1.任期期限。經理層成員的任期期限由董事會(或控股股東)確定,一般為兩到三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2.到期重聘。經理層成員任期期滿後,應重新履行聘任程式並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未能續聘的,自然免職(解聘),如有黨組織職務,原則上應一併免去。

(二)明確權責。

“雙百企業”應明確經理層成員的崗位職責及工作分工,合理劃分權責介面。

1. 崗位說明書。可以採用崗位說明書等方式,明確經理層成員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

2. 權責清單。可以採用制定權責清單等方式,規範董事會(或控股股東)與經理層、總經理與其他經理層成員之間的權責關係。

四、契約化管理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一)契約簽訂。

1.經營業績責任書。根據崗位聘任協議,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經營業績責任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基本資訊;

(2)考核內容及指標;

(3)考核指標的目標值、確定方法及計分規則;

(4)考核實施與獎懲;

(5)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2.考核內容及指標。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定量為主的導向,確定每位經理層成員的考核內容及指標。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及指標應適當區分、有效銜接。

3.考核指標的目標值。目標值應科學合理、具有一定挑戰性,一般根據企業發展戰略、經營預算、歷史資料、行業對標情況等設定。

4.簽約程式。一般由“雙百企業”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總經理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董事會可以授權總經理與其他經理層成員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未建立董事會的“雙百企業”,由其控股股東確定相關簽約程式並組織實施。

(二)考核實施。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年度為週期進行考核,一般在當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一般結合任期屆滿當年年度考核一併進行。

考核期末,董事會(或控股股東)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資料等,對經理層成員考核內容及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並反饋給經理層成員。經理層成員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董事會(或控股股東)反映。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三)薪酬管理。

1.薪酬結構。經理層成員薪酬結構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等。

(1)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發放。

(2)績效年薪是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浮動收入,原則上佔年度薪酬(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於60%。

(3)任期激勵是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收入。

鼓勵“雙百企業”綜合運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等中長期激勵政策,探索超額利潤分享、虛擬股權、跟投等中長期激勵方式,不斷豐富完善經理層成員的薪酬結構。

2.薪酬兌現。“雙百企業”應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合理拉開經理層成員薪酬差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減全部績效年薪。

“雙百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崗位聘任協議中予以明確並嚴格執行。

(四)退出管理。

1.退出條件。“雙百企業”應加強對經理層成員任期內的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未達到完成底線(如百分制低於70分),或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主要指標未達到完成底線(如完成率低於70%)的。

(2)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3)任期綜合考核評價不稱職,或者在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中總經理得分連續兩年靠後、其他經理層成員連續兩年排名末位,經分析研判確屬不勝任或者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4)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的。

(5)因其他原因,董事會(或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認為不適合在該崗位繼續工作的。

2.退出方式。對不勝任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經理層成員,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應當及時解聘。

五、監督管理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一)嚴格任期。

任期期限、最多連任屆數和期限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延長。

(二)履職監督。

“雙百企業”應建立健全對推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經理層成員的監督體系,黨組織、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主體,以及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做好履職監督工作。堅持以預防和事前監督為主,建立健全提醒、誡勉、函詢等制度辦法,及早發現和糾正其不良行為傾向。

(三)責任追究。

經理層成員在聘任期間應當維護企業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侵吞、貪汙、輸送、揮霍國有資產。經理層成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支援鼓勵“雙百企業”按照公私分明、盡職合規免責原則,建立健全並細化相關工作機制的主體、標準、適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實可操作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