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民商法類>

聯合運輸工作暫行條例

民商法類 閱讀(3.23W)

聯合運輸工作暫行條例

聯合運輸工作暫行條例

目前我國的聯合運輸,既包括各種運輸方式間(或同一種運輸工具之間)的聯運,如鐵路水路、鐵路公路、水陸空、海江河聯運等;也包括產、供、運、銷以及運輸業內部的運輸協作,如路港、路廠、路礦、路林協作、港、站集散運輸,車、船回空配載,以及組織鐵路專用線和專用碼頭共用等,為了使聯合運輸工作有一個章則可以遵循,特制訂本暫行條例。

頒佈單位:國家經濟委員會(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1-11-06

實施時間:1982-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聯合運輸的主要任務

1.積極開展大宗物資的水陸聯運,除了繼續按《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擴大聯運業務外, 還要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定車船、定線、定點的“一條龍”運輸線,不斷提高車、船運輸效率,加快換裝速度,縮短車船停留時間。

2.大力開展零擔和計劃內整車貨物的聯運業務。逐步推廣“一次託運,分別起票,分段計費,代辦中轉,上門取送,全程負責”的聯運方法。

3.抓好疏港、疏站工作,在換裝業務繁忙的港口、車站、要按物資流向、流量、加強計劃平衡和協調銜接工作,組織好動力接運,確保港、站暢通。

4.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縣城為中心,建立聯運網點,開展外接幹線內聯社隊的幹、支聯運服務工作,以促進工農業的發展,活躍城鄉物資交流。、

5.積極組織車船對口、直接換裝、回空配載,節約運力和能源。

6.積極組織鐵路專用線和專用碼頭裝置的共用,以挖掘運輸裝置的潛力。

7.加強各運輸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運輸協作, 建立、 健全聯合辦公制度,提高裝卸效率,確保完成運輸計劃和生產任務。

8.積極開展集裝化(箱、籠、袋和托盤)聯運業務,逐步實現“門到門”運輸。以節省貨物包裝,減少貨損、貨差。當前還做不到“門到門”運輸的地方,要開闢適當的拆裝箱場所,以加快實現件雜貨運輸集裝化。

9.積極開展各種運輸方式客票的代售業務,逐步實行一次可以買到多種運輸方式的客票,並開展代辦中轉客票,代辦住宿,以及旅遊聯運業務等,儘可能為旅客提供方便。

10.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國際聯運業務。

第二章 貨物聯運

11.貨物聯運,必須按計劃辦理。對於代辦託運和中轉的整車(整批)聯運貨物聯運服務部門應向有關承運單位提出計劃, 辦理託運交費,並按承運單位的傳送計劃組織進貨。

12.零擔貨物聯運,要掌握流向流量,原則上邊收、邊運、邊轉,為了搞好兩種運輸方式之間的銜接,減輕中轉港、站倉儲壓力,聯運服務部門要儘可能按幹線的傳送方向有計劃地組織均衡發運。幹線要及時受理,及時發運。

13.貨主委託聯運服務部門代辦貨物聯運時,有按規定填寫貨物運單,並加蓋發貨單位公章(或個人私章)。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或部頒有關運輸包裝標準的規定。聯運服務部門應按運單點收貨物,檢斤收費;發現票貨不符,包裝不妥,必須由發貨人訂正和整修加固後方能受理承運。

14.中轉港、站所在地的聯運服務部門,對轉運的貨物,應按運單對貨物進行復檢、驗收,並及時與接運部門聯絡,辦理託運手續,由運輸部門制票收款,組織中轉。

15.收貨人委託聯運服務部門代為領取的貨物,到達地的聯運服務部門在接到港、站到貨通知後,應立即組織接運,並通知收貨人提取,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直接送貨上門業務。

16.對聯運貨物應實行嚴格的交接制度。港口、航運、公路、鐵路、民航以及短途駁運各環節之間,都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杜絕“信用”交接。

17.聯運貨物自聯運服務部門承運起,至到達交付止,在承運驗收、運輸、中轉換裝各個環節中,發現貨損、貨差、票貨不符等情況。交接雙方應及時、如實編制貨運、商務記錄,隨貨同行,並抄送起運單位,

18.聯運貨物在交付時發現損壞、滅失,到達港站的聯運服務部門應會同收貨人共同編制貨運、商務記錄,交收貨人作為索賠依據;並抄送有關責任單位進行查詢。被查詢單位應密切配合,不得藉故推卸責任。在責任不清時,最後簽收單位為承賠單位,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負責理賠。

19.收貨人應在索賠期限內, 向到達地的聯運服務部門提出索賠要求,必須附有貨運、商務記錄和價格證明。屬於聯運服務部門責任的,貨物賠償應按貨物發運地點的國家調撥價格另加全程運雜費、包裝費(調撥價中已包括包裝費的不另加)計算。

20.無法交付的聯運貨物,運輸單位或聯運服務部門均不得擅自處理,要千方百計查追,儘量做到物歸原主。處理方法應按國家經委頒發的《關於處理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旅客聯運

21.各地港、站或聯合售票所,要積極開展各種運輸方式客票的預訂、代售業務,使旅客可一次買到鐵路、公路、水路、 民航等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客票,分段換乘車、船(飛機)並辦理行辦託運、接送等服務專案。

22.在旅客中轉量較大的城市,聯運服務部門應把旅客聯運服務作為重點工作,可設立旅客聯運服務站,開展代辦中轉客票和介紹臨時住宿等業務。在火車、輪船上,也應積極創造條件,開展隨車(船)發售中轉換乘其他運輸工具的客票和介紹住宿等服務專案。

23.隨著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和旅遊事業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開展包括行、宿、食在內的旅遊聯運服務。

第四章 聯運服務公司

24.聯運服務公司(部、站)是一個獨立核算的專業性服務企業,主要以提供勞務的方式為社會服務,它既為旅客、貨主服務, 也為運輸企業服務;因此,一般不直接經營車、船運輸生產業務,但應根據需要擴大倉儲、中轉換裝能力。其服務專案主要為;代售客票,代辦行包、貨物託運,中轉換裝,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代辦財務結算以及集裝箱業務等,

25.為不斷擴大聯運業務,加速形成全國聯運服務網,要積極引導聯運服務向專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聯運服務公司(部、站)的開業,要經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稽核、批准、登記。

26.聯運服務公司(部、站)的建設,應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在條件尚未成熟的地區,可先將各運輸企業兼營或聯合運輸指揮部兼營的聯運服務站(組),逐步組成獨立核算企業;也可按自願互利原則實行合股聯營。在條件成熟的地區,特別是在重點港、站,可組織鐵路、水運等於線與地方運輸的有關企業合股聯營聯運服務業務。

第五章 運輸協作

27.為了保證港、站暢通,加速物資疏運,港口、鐵路、公路、航運、市內搬運以及物資部門之間,必須密切協作,做好預、確報和中轉換裝工作,有條件地組織車、船直接換裝貨物,以縮短車船和貨物的停留時間。

28.加強各運輸部門與有關企業之間的運輸協作,建立、健全運輸協作辦事機構的各項制度,及時溝通情況。抓好裝、卸、搬運等環節,共同完成運輸計劃。

29.對經濟聯絡密切和車、船對流頻繁的城市之間,應採取經濟手段和輔以必要的行政干預(如簽證)辦法,積極組織車、船回空配載和捎腳運輸,以提高車、船實載率和節約能源。

30.大力開展專用線和專用碼頭共用,車站、港口與有關企業之間要互創條件,採取簽訂協議(合同)、合理付費等辦法,做到裝卸機械、動力、裝卸勞力等的協調配合,以挖掘現有裝置潛力,緩和車站、港口庫場的壓力。

第六章 財務結算

31.貨物聯運發生的運雜費,應按各種運輸工具的現行運雜費率和各換裝港、站中轉包乾費標準計算。

32.費用的結算根據資金收付的不同情況,按人民銀行的結算制度和聯運服務部門與參加聯運單位簽訂的協議(合同)所規定的辦法辦理。各地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聯運服務部門辦理聯運費用結算的監督,並準確及時地進行結算。違反協議(合同)遲交運雜費時,由責任方支付遲交金。

33.聯運服務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對各承、託運單位的結算資金,必須分別列帳,嚴格核算,確保資金不錯、不亂。

組織聯合運輸,要遵循運輸部門的經營管理制度、辦法,保證國家規定的各運輸企業的經濟利益。

第七章 組織領導

34.由國家經委和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等單位組成全國聯合運輸領導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研究和制訂全國聯合運輸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擬訂全國聯合運輸工作的辦法、條例;規劃全國聯運服務網的建設;組織交流全國聯合運輸工作的經驗,檢查指導聯合運輸工作等。

35.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需要建立或保留原有的運輸指揮部,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有關部門開展聯合運輸,貫徹運輸政策,完成運輸計劃,履行協議(合同)以及抓好各有關部門之間的計劃平衡、協調銜接等工作。

地(市)縣設定聯合運輸指揮部,可比照省級聯合運輸指揮部的組織原則開展工作。聯運業務不多的地(市)縣,可以不設定聯合運輸指揮機構。

各級聯運(或運輸)指揮部或聯運辦公室,不要包辦代替各運輸部門的生產業務,主要應抓好幾個運輸部門之間和產、供、運、銷之間“綜合部”的工作。

36.聯運業務繁忙的車站、港口、路(港)廠(礦、林)等協作點,可設定聯合運輸辦公機構, 由各運輸部門及有關單位派業務人員參加。這種基層運輸協作辦公室(站、組),是現場生產指揮的組成部分,應當健全、加強。

37.目前從各單位抽調參加省、地(市)。縣聯辦的非固定編制人員要相對穩定,其政治待遇、工資獎勵、生活福利等仍由原單位負責。聯辦領導要定期向原單位如實反映抽調人員的情況,作為考核、鑑定的主要依據。

第八章 其 他

38.為了搞好聯合運輸工作, 各有關單位既要搞好團結協作,又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各級聯合運輸指揮部要組織、督促各運輸單位之間、運輸單位與物資單位之間簽訂各種協議(合同),明確彼此的職責範圍和經濟責任。違反協議(合同)的,要按規定進行經濟制裁。

39.聯運服務部門應本著“薄利多運”和“多服務多收費”少服務少收費”的精神制定收取聯運服務費、代辦中轉費、包乾費等的收費標準,報經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批轉後執行,嚴禁巧立名目,隨意收費。

40.聯運服務企業務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職工進行技術、業務考核。對工作成績優異的職工應給予獎勵。獎勵基金可從企業利潤中提取。獎金金額,可比照左鄰右舍的企業確定。

本條例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各省、市、自治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有關部門的規定,擬訂實施細則。過去印發的有關聯合運輸的檔案與本條例有牴觸時,均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