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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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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全文

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全文

為發展和繁榮我國美術事業,加強國家各級美術館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本條例。美術館是國家文化事業單位,其經費主要由國家撥款,也可接受社會捐助。在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美術館性質、方針、任務的前提下,加強經營管理,可以開展與美術有關的有償服務專案,其收入和分配按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6-11-10

實施時間:1986-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

(文化部 1986年11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和繁榮我國美術事業,加強國家各級美術館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美術館是造型藝術的博物館,是具有收藏美術精品、向群眾進行審美教育、組織學術研究、開展國際文化交流等多職能的國家美術事業機構。

第三條 美術館在各級政府文化部門的領導下,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推陳出新”的方針,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貢獻。

第四條 各館之間,美術館與其他各類博物館,美術家協會,美術創作、研究、出版機構、美術院校等兄弟單位之間,在平等地位上,密切團結協作,共同發展我國的美術事業。

第五條 美術館是永久性的文化機構。美術館及其藏品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毀壞或處置。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 收藏

藏品是美術館業務建設的基礎。美術館代表國家徵集古今中外美術作品,以及與美術有關的實物、資料等。

各美術館根據自己的辦館宗旨決定收藏範圍和收藏重點。提倡各館辦出自己的特色。

美術館通過收購、專題徵集、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徵集藏品。各館之間經上級部門批准,可以調劑有無,交換藏品。

各館應制定收藏條例,應由本館有關專家和相當水平的業務幹部、研究人員(或聘請館外專家參加)組成收藏委員會(或藝術委員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從事作品的收藏。要確保藏品藝術質量和鑑定準確。

第七條 保管

美術館必須設立專用庫房,建立藏品檔案和保管制度,要有可靠的安全保衛措施,並儘快創造現代化的科學保管條件,掌握先進的修復技術,確保藏品完好地流傳後世。

第八條 研究

研究工作是美術館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開展收藏、陳列等各項業務活動的前提。各館均應設研究部門,在各業務部門配備專業研究人員,給予研究經費,開展館內外的學術研究活動。要圍繞美術館的性質和任務,開展美術館學的研究,美術史論、美術思潮的研究,審美教育的研究,藏品及其作者和收藏物件的研究,展覽、陳列藝術的研究和保管、陳列有關的科技研究等。

編輯、出版館藏作品選集和圖錄,出版館刊、年鑑或有關刊物。

除設有專職創作機構的美術館外,其他各美術館的研究人員和有能力從事研究、創作的業務幹部,應享有創作研究經費和創作研究假。要支援本館職工的業餘美術創作和研究活動,以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

應在研究部門內設立藝術檔案室,系統收集、科學管理有關美術家、各美術流派,特別是成績卓著的老一輩美術家的資料。除文字資料外,要特別注意各種形象資料的收集。

根據各館條件逐步設立美術圖書館(室),條件成熟時向美術家開放。

第九條 陳列、展覽

藏品陳列是美術館面向社會的主要方式,有無長期陳列也是區別美術館和展覽館的標誌之一。各館應在收藏和研究的基礎上,逐步辦好系統的長期陳列。

各館之間可以舉辦藏品交換陳列。短期展覽要保證藝術質量,注意社會效益。美術館對所有短期展覽的展品要錄攝資料,作為美術館檔案保藏。

第十條 美術館是對外藝術交流的重要場所。為了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形勢的發展,美術館應該在外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要特別注意學習國外美術館建設的經驗,加快我國美術館的現代化程序。

第十一條 社會服務

美術館是向社會開放的審美教育課堂,要努力作好群眾工作,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對在校學生集體參觀給予優待,並主動通過適當方式給予審美引導,培養青少年觀眾對美術的興趣、愛好。

要逐步建立與擴大為美術家服務的專案。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第二章美術館的工作任務,設定相應的業務機構,配備稱職的業務幹部。

提高美術館人員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切實注意培養美術館專業人才。

第十三條 實行館長負責制,並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各職能部門在館長領導下主動地開展工作,要根據改革的精神,建立各職能機構的崗位責任制,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獎懲條例。對於認真貫徹本條例,有開拓精神,成績顯著者應予獎勵;對於違背本條例,經教育不改者應予批評或其他處分;對於貪汙、盜竊藏品,或玩忽職守,造成珍貴藏品或貴重設施損毀或其他重大損失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經費

美術館是國家文化事業單位,其經費主要由國家撥款,也可接受社會捐助。在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美術館性質、方針、任務的前提下,加強經營管理,可以開展與美術有關的有償服務專案,其收入和分配按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長遠規劃

第十五條 根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應進一步重視美術館事業的發展。美術館的總體建設規模與各項業務建設要有戰略目標和長遠規劃,並分期落實。基建規劃(包括土地使用範圍)要考慮到未來的發展,留有餘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美術館(或藝術博物館)。

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試行。在適當時候進行修定。其解釋權屬頒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