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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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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紀檢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紀檢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定包括了紀檢機關檔案工作機構和人員、檔案的收集和整理、檔案的保管、利用和統計、檔案的移交等幾方面的內容,對以上幾個方面說明了具體的規定辦法,現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9-04-28

實施時間:1989-04-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團體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檔案工作,是機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實現紀檢機關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紀檢機關工作歷史真實面貌的重要工作。

為加強黨的各級紀委對機關檔案工作的領導,逐步提高機關檔案工作規範化、系統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結合紀檢機關檔案工作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紀檢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應由本機關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三條 紀檢機關檔案部門和檔案工作人員的基本任務是:

(一)對本機關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的立卷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機關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檔案,並負責提供利用。

(三)根據國家和地方檔案管理機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機關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督促檢查執行。

(四)按有關規定,對本機關的檔案定期進行鑑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五)根據紀檢系統管理體制和檔案工作專業管理體制,負責對下級紀檢機關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紀檢機關檔案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紀檢機關應設立和配備相應的檔案工作機構和人員,檔案工作由各級紀檢機關辦公廳、室主管。中央紀委辦公廳設檔案處;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辦公廳、室設檔案室或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地、縣級紀委辦公室設專職或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五條 紀檢機關檔案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應的紀檢工作常識和檔案專業知識,能夠勝任工作。

第六條 紀檢機關檔案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凡符合檔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者,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機關委託地方同級檔案工作管理機關評定專業職稱資格,由本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任命專業職務。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七條 根據紀檢機關的工作職能和特點,為保持紀檢機關檔案的完整和歷史聯絡,紀檢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應作為獨立全宗,通常可採用年代-問題或年代-組織機構統一分類整理。

第八條 凡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檔案材料(包括會議、檢查、審理、信訪、研究、教育、黨務、組織人事、財務會計、機關事務等方面),均由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整理、立卷。文書材料可運用六個特徵(作者、問題、名稱、地區、時間、通訊者)組卷。案件材料應以案件為單位組卷,由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負責將檢查、審理、轉辦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按一案一卷或一案多捲進行立卷。

第九條 歸檔的案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歸檔的材料應收集齊全、完整;

(二)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歷史聯絡,區分儲存價值,分門別類,科學組卷。

(三)案卷標題的擬寫要簡明確切,卷內檔案目錄應按排列順序逐件填寫,要去掉金屬物,裝訂整齊美觀,以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十條 紀檢機關查處的案件,被查處者觸犯刑律受到法律追究的,應向司法機關移交有關材料和證據的印件或複製件,原件由紀檢機關立卷歸檔;由司法機關查處的案件,需要給予黨紀處理的,紀檢機關應請司法機關移交給有關材料的印件或複製件。幾個單位聯合查處的案件,主辦單位或牽頭單位存原件,其他單位存印件或複製件。

第十一條 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一般應在翌年上半年向本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歸檔時須按目錄清點核對,履行簽收手續。

第四章 檔案的保管、利用和統計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檔案部門對所保管的檔案要實行科學管理,配置相應數量的檔案櫃,並逐步配備防盜、防光、防火、防高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應設專庫保管檔案,地(市)、縣級紀委有條件的也應設專庫保管。

第十三條 紀檢機關檔案部門每年收進的案卷,必須編制案卷目錄,根據需要可編制專題卡片、索引等檢索工具,編纂檔案檔案彙集和各種參考資料,為檔案的查閱和利用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十四條 紀檢機關檔案部門要建立嚴格的檔案借閱審批手續和借閱登記制度。外單位使用紀檢機關檔案,須經本機關主管領導人批准,並按有關規定履行借閱手續。

第十五條 建立檔案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銷燬等情況,應及時、準確統計,明確記載,並按規定向同級地方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十六條 紀檢機關檔案部門根據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機關和本系統的《檔案保管期限表》和《檔案材料歸檔與不歸檔的範圍》,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經機關領導人批准後銷燬。

第五章 檔案的移交

第十七條 紀檢機關的檔案應按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工作應按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所作的“省級以上機關應將永久儲存的檔案在本機關儲存二十年左右;省直轄市(州、盟)和縣級機關應將永久、長期儲存的檔案在本機關儲存十年左右,連同案卷目錄(一式三份)和有關的檢索工具、參考資料,一併向有關的檔案館移交。一個機關的全部檔案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應統一向一個檔案館移交”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紀檢機關檔案向同級檔案館移交後的借閱辦法由紀檢機關與同級檔案館商定。

第六章 紀檢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紀檢機關檔案部門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對本系統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同時接受上級紀檢機關檔案部門和同級地方檔案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中央紀委辦公廳根據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製訂全國紀檢機關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辦公廳、室根據上級紀檢機關和同級地方檔案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紀檢機關檔案工作制度;負責對地(市)紀委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地(市)級紀委辦公室根據上級紀檢機關和同級地方檔案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紀檢機關檔案工作制度;負責對縣級紀委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紀委辦公廳、室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機關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紀檢檔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