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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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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檢察院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為此,特制定了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3-02-06

實施時間:2013-02-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檢察院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統一建立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錄入行賄犯罪資訊,向社會提供查詢。

第三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應當依法、客觀、及時、便利。

單位、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當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不參與、不干預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跟蹤、瞭解。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中,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洩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收集、整理、儲存經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資訊,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行賄犯罪等資訊錄入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十條 行賄犯罪等資訊一經錄入不得修改、刪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對賄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錄入資訊內容存在錯誤、遺漏的。

第三章 查詢受理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路預約查詢。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申請單位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三條 公司、企業對本公司、企業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公司、企業住所地或者業務發生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個人對本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個人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四條 涉及國(境)外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查詢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和身份證明。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影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明查詢事由,詳細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被查詢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公司、企業申請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以及影印件。

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影印件。

受委託進行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方的委託證明、受委託方的相關證明、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影印件。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事由正當的查詢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無正當事由的查詢申請,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提出的以下針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的;

(二)為採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的;

(三)為行業管理、市場管理、業務監管等進行資質、資格審查需要的;

(四)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為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的;

(七)金融機構為貸款進行資信審查需要的;

(八)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司、企業、個人提出的以下針對本公司、企業、本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公司、企業根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招標要求,為投標需要的;

(二)公司、企業、個人為信貸需要的;

(三)公司、企業、個人為從事商貿合作或者談判需要的;

(四)個人為求職、應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業、個人應國(境)外公司、企業或者組織要求,為在國(境)外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際組織、有關國家或者我國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的單位為在中國境內招標、投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其他單位、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國(境)外公司、企業、個人為在中國境內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本公司、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實施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第四章 查詢與告知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查詢申請進行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對於涉外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查詢結果以查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加蓋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專用章。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影印件無效。

第二十二條 查詢結果告知的內容包括:

(一)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二)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應當列明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判決時間和結果,行賄犯罪的實施時間和犯罪數額;

(三)有多次行賄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時間順序,列明所有行賄犯罪記錄;

(四)對有行賄犯罪記錄但已經進行整改並採取預防措施的單位,可以附加告知有關整改和預防的資訊;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賄犯罪資訊的查詢期限為10年。單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個人犯罪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10年的,行賄犯罪資訊不向

社會提供查詢。但是,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提出的查詢,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提出具體期限的查詢除外。

多次行賄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後一次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行賄犯罪資訊的查詢期限。

第五章 應用與反饋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申請的事由應用查詢結果,不得用於查詢申請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項,不得利用查詢結果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置的,應當將處置結果在30日內反饋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處置結果進行登記備案,並跟蹤、瞭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國家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加強聯絡與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實現資訊交流與共享,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合理應用。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

第二十七條 查詢單位和個人、被查詢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針對下列情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異議:

(一)查詢結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詢結果與事實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錄入資訊內容存在錯誤、遺漏,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異議時,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結果異議由受理查詢並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受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受理的異議進行復核,在受理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回覆異議申請人。

對於情況複雜的異議,可以適當延長複核時間,但是複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的複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複核。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重新複核為最終複核。

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查詢異議的複核為最終複核。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認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進行投訴。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處置而不處置,或者濫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或者其他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紀律規定和保密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施行的《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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