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民商法類>

關於外商為履行稅法公佈前簽訂的合同、派技術人員來華工作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稅問題

民商法類 閱讀(1.79W)

關於外商為履行稅法公佈前簽訂的合同、派技術人員來華工作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稅問題

關於外商為履行稅法公佈前簽訂的合同、派技術人員來華工作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稅問題

關於外商為履行稅法公佈前簽訂的合同,派技術人員來華工作的工資、薪金所得徵免稅問題,制定了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80]財稅字第214號

頒佈時間:1980-11-20

實施時間:1980-11-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日 [80]財稅字第214號
1、各有關部門和企業、 事業單位購買引進外國裝置, 凡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公佈以前,已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全部稅費由買方負擔,並已將簽訂的合同報經國家建委、進出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賣方為履行合同派技術人員來華工作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執行合同期間(不包括延長合同期限)可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公佈以後,簽訂購買引進外國裝置的合同(包括稅法公佈前已草簽但未經正式批准的合同),如需外商派技術人員來華安裝或作技術指導,由我方付給技術服務費( 包括在裝置價款內一併支付 )的,其來華工作的技術人員由其僱主付給的工資、薪金,都應向其從事工作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九十天的,其由國外僱主支付的上項工資、薪金,可免予徵稅。
3、今後各有關部門和企業、 事業單位購買引進外國裝置, 凡需要外商派技術人員來華工作,由我方付給技術服務費的,均應將合同的副本連同技術服務費的組成專案及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等檔案材料,函送技術人員從事技術服務工作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備查,以便當地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維護國家權益。

最新推薦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