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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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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充套件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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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充套件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福州片區,總面積118.04平方公里。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深入推進與臺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創新監管服務模式,建設與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為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積累新經驗,為兩岸經濟合作探索新模式,為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徑。

第四條 設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統稱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設在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

(二)指導各片區制定、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制度;

(三)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的落實;

(四)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廈門市、福州市設立的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各片區自由貿易有關工作,其具體職責為:

(一)組織落實國家和本省關於自貿試驗區的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片區相關行政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

(三)統籌本片區所屬各園區產業佈局和重大專案建設;

(四)牽頭落實各項改革試點任務。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管理許可權的要求,將能夠下放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最大限度下放給各片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援片區管理機構各項工作,理順相關關係,加強協調配合。

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明確與片區在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動配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各片區之間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資訊溝通、經驗交流,實現協同發展。

第七條 在片區設立相關園區的辦事機構,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自貿試驗區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具體執行;

(二)落實改革試點任務;

(三)落實園區行政管理工作;

(四)聯絡、協調駐區各單位;

(五)為園區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第八條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設立的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章 投資管理與貿易便利化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務模式,促進投資和貿易便利化。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專案實行備案制,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專案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實行備案管理。

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專案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機制,設立服務平臺,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對一般境外投資專案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境外投資設立企業和境外投資專案的具體備案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推動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改革措施。

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平潭片區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

第十四條 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監管模式。試行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支援發展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汽車平行進口、服務外包等新型貿易方式,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和境內外維修業務等。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舶代理等產業,創新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允許自貿試驗區試點海運快件國際和臺港澳中轉集拼業務。

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內地資本的郵輪企業所屬“方便旗”郵輪,經批准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

第十八條 簡化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外籍員工,提供過境、入境、停居留便利。

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更加便利的過境免簽證政策。

第三章 閩臺交流與合作

第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探索閩臺產業合作新模式,對接臺灣自由經濟示範區,構建雙向投資促進合作新機制。在產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援臺資企業加快發展。支援自貿試驗區內品牌企業赴臺灣投資,促進閩臺產業鏈深度融合。

第二十條 推進服務貿易對臺更深度的開放,促進閩臺服務要素自由流動。進一步擴大通訊、運輸、旅遊、醫療等行業的對臺開放。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下,支援自貿試驗區對臺先行試點、加快實施。

對符合條件的臺商,投資自貿試驗區內服務行業的資質、門檻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允許持臺灣地區身份證明檔案的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內註冊個體工商戶,並放寬其營業範圍。

第二十一條 對自貿試驗區內進口原產於臺灣地區的商品簡化手續,但國家禁止、限制進口的商品、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商品除外。

對臺灣地區輸往自貿試驗區的農產品、水產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產品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進一步優化從臺灣地區進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中藥材的審評審批程式。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二條 建立閩臺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三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兩岸電子商務。檢驗檢疫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入境快件採取便利措施。

第二十四條 推動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創新閩臺金融機構合作機制。在框架協議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臺資進一步開放,降低臺資金融機構准入和業務門檻,適度提高參股大陸金融機構持股比例。支援設立外幣兌換機構、面向兩岸臺資企業的股權交易市場。

支援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兩岸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為自貿試驗區內臺資法人金融機構在省內外設立分支機構提供便利。

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灣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援臺灣地區銀行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或者專案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便利的臺灣居民入出境政策。加快落實臺灣車輛在自貿試驗區與臺灣之間便利進出政策,推動實施兩岸機動車輛互通和駕駛證互認,簡化臨時入境車輛牌照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就業的臺灣企業高管、專家和技術人員,在專案申報、入出境等方面給予便利。

推動兩岸社會保險等方面對接,將臺胞證號管理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管理範疇,方便臺胞辦理社會保險、理財業務等。

第二十七條 賦予平潭制定相應從業規範和標準的許可權,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臺灣建築、規劃、醫療、旅遊等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持臺灣有關機構頒發的證書,按規定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

第四章 金融開放創新與風險防範

第二十八條 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完善人民幣涉外賬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試行資本專案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併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

第三十條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單獨領取牌照的專業金融託管服務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託管機構與境外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

第三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利率市場化,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

第三十二條 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含準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人民幣資產、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

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

第三十四條 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五條 有關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金融監管措施,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實現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的風險可控。

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完善風險監控指標,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第五章 稅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平潭片區實施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允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產、加工並內銷的貨物試行選擇性徵收關稅。

第三十七條 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不造成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八條 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涉稅事項由辦稅服務廳集中辦理,試行納稅服務規範化,推行網上辦稅,提供線上納稅諮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三十九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徵管現代化試點,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自貿試驗區採取更加靈活的稅收徵管方式,利用資訊共享平臺,加強稅收風險管理,提高稅收徵管水平。

第四十條 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支援自貿試驗區按照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第六章 綜合管理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資訊,接受有關詢問。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家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工作。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通過加強監管資訊共享和綜合執法,構築以商務誠信為核心,覆蓋源頭溯源、檢驗檢疫、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場監管體系。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信用資訊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向社會公示,涉及商業祕密內容的除外。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各片區管理機構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事權,建立部門間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應當釋出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資訊。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常態化監測預警、總結評估機制,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對各項業務實施有效監控。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和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資訊共享平臺,促進監管資訊的歸集、交換和共享。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資訊,參與資訊交換和共享。

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資訊共享平臺,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建立統計資訊平臺,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向平臺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援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準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業資訊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吸納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

第五十三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資訊釋出機制,通過新聞釋出會、資訊通報例會或者書面釋出等形式,及時釋出自貿試驗區相關資訊。

第五十四條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權益,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汙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六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本片區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和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司法機構,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支援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自貿試驗區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並基於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支援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參與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調解,發揮爭議解決作用。

第五十八條 福州市、廈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可以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有關措施,創新、促進和保障自貿試驗區建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