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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促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建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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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促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建設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促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建設辦法

為促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建設,根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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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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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建設,根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橫琴片區)。

第三條 橫琴片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對接國際高標準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有效落實“一帶一路”國家戰略,打造與拉美國家經貿文化合作交流平臺,培育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營商環境,建立投資自由、貿易便利、監管到位、服務高效、有力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節點。

第四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及中央、省駐珠單位應當研究制定支援性政策,推動和促進橫琴片區改革創新工作。推進橫琴片區的各領域業務創新,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本市建立橫琴片區領導協調機制,研究橫琴片區發展規劃、金融財稅、政府職能轉變、投資貿易、區域監管、政策法規等領域的重大問題,統籌指導改革試點任務,協調與省、港澳及本市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以下簡稱各區)、各部門事務。

第六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加掛橫琴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牌子。管委會負責具體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橫琴片區改革創新發展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 管委會依託專業的社會組織機構,引導區內企業和相關組織表達利益訴求、參與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行業自律,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管委會建立創新研究機制及專家參與重大決策制度,為橫琴片區建設提供理論指導和應用性研究服務。

第八條 以橫琴新區都市計畫為依據,落實橫琴片區建設用地規模。

支援橫琴片區科學圍填海,用於橫琴片區發展及其配套設施建設。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優先安排橫琴片區。

第九條 建立符合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要求和橫琴實際的考核體系,對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駐珠單位支援橫琴片區建設工作進行考核。考核體系由市考核部門與管委會參與編制,經批准後公佈實施。除前款的考核體系外,取消對橫琴片區的其他考核、檢查和評比。

管委會負責對橫琴片區各工作機構及駐區單位開展考核。

第十條 橫琴片區的重點工作和創新工作納入市督查督辦系統,加強執行力效能監察和問責。橫琴片區建立一體化的廉政監督新機制。

第十一條 發揮橫琴片區的功能輻射和產業帶動作用,推動橫琴片區與本市其他各區在投資融資、招商推介、產業促進、城市提升等方面的聯動和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二條 橫琴片區實行國家規定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除國務院規定對境外投資專案保留核准外,境外投資專案實行備案管理。

對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專案,探索備案檔案自動獲准制。

第十四條 管委會建立統一受理機制,接收以下許可或者備案的申請資料,並送達文書:

(一)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及備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及備案。

(三)商事主體設立登記。

(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號、公章刻製備案。

(五)其他可以納入統一受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根據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管委會探索建立統一實施行政許可制度,由一個行政機關接受相關行政機關的委託,統一實施相關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等多證合一,使用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推行商事主體電子證照卡,逐步彙集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對商事主體頒發的登記、許可、資質認定、備案等資訊,實現政務服務全程電子化錄入和企業資訊數字化。

簡化完善商事主體登出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登出程式,構建便捷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

工商部門委託具有資格的銀行網點開展商事登記導辦服務,實現政務服務隨時辦理、遠端辦理、異地辦理。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可以用研發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資本出資。

以人力資本出資的,出資人應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本出資的評估方式由全體出資人協商確定。

出資人以人力資本出資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人力資本內容、出資的期限、評估方法及價格等事項,並在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資訊公示平臺公示。

在公司破產或者因其他經營性原因導致歇業、解散時,人力資本出資股東因勞動合同未到期導致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在未履行的人力資本價值數額範圍內提供現金、實物等充抵財產;無法提供足額的充抵財產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應當對差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八條 橫琴片區實行國務院確定的分線管理政策,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推動實現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

創新橫琴口岸查驗模式,探索橫琴與澳門合作查驗、一次放行和監管互認。

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制定橫琴與澳門遊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

第十九條 建立國際貿易單一視窗,通過單一視窗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化電子資訊,建立共享共用機制,處理結果通過單一視窗反饋整合。

建立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現部門之間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條 推進與港澳檢驗檢疫證書聯網核查,探索經橫琴片區倉儲供港澳動物產品監管模式,支援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實行進境貨物預檢驗、檢驗檢疫分線監管機制、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

第二十一條 發展離岸貿易、保稅展示交易、融資租賃等業態,促進內外貿一體化。

鼓勵企業在區內設立總部和各類交易平臺,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五章 對接港澳

第二十二條 按照《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實施港澳投資准入負面清單。重點在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服務等專業服務,以及金融服務、交通航運服務、商貿服務、科技服務等領域,進一步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

第二十三條 支援發展高階醫療服務,開展粵港澳醫療機構轉診合作試點,建設具有粵港澳特色的中醫藥產業基地。

第二十四條 推動遊客入境便利化和旅遊業務創新發展,建設國際商務服務休閒旅遊基地。

支援在橫琴片區內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依法經營內地居民出國(境)(不包括臺灣地區)的團隊旅遊業務。

第二十五條 探索將境外產業投資與港澳資本市場相結合,鼓勵在橫琴片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專案公司,支援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加強與港澳在專案對接、投資拓展、資訊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條 支援澳門打造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合作平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加強與拉美國家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構建內地企業對外投資和拉美國家進入內地的重要視窗和綜合服務平臺。

第二十七條 推動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資訊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創新。

推進橫琴片區與港澳地區在跨境人民幣業務領域的合作和創新發展,推動以人民幣作為橫琴片區與境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推進橫琴與港澳地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推動以資本專案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等試點,推動橫琴片區與港澳地區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本市與港澳的合作需要,橫琴片區範圍內的土地適度面向港澳地區定向供應。

第二十九條 借鑑港澳經驗,探索建設管理新模式,優化建設流程管理,加強質量安全監管。

第三十條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評價方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新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建設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

採取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激勵措施,對高層次人才在出境、入境、簽證居留、專案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探索橫琴片區對港澳專業人士資格認可專業清單,允許取得港澳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經橫琴片區認可或者經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後,直接為橫琴片區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

制定支援港澳專業人才便利執業的專項措施,為港澳法律、會計、建築、房地產、金融證券、信用服務、醫療、旅遊等專業領域的專業服務機構參與橫琴片區開發建設提供便利。

第六章 綜合服務

第三十二條 實施促進現代產業發展和分線管理的有關稅收政策。制定適應高階服務業培育和發展政策,對旅遊、商貿、文化、健康及特色金融服務業予以重點扶持。

規範納稅信用管理,對不同信用等級納稅人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對納稅信用評價良好的納稅人予以激勵,並公示有關資訊。

第三十三條 建立高效統一的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體系,建設智慧財產權綜合業務受理平臺,實現各型別智慧財產權申請、繳費、投訴、法律狀態查詢等一站式服務,促進橫琴國際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發展。

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探索建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快速維權機制,發揮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業自治組織的主體作用,促進各類保護工作相互銜接。

第三十四條 建設對接港澳的國際資料專用通道,配備全島資訊化基礎設施,打造公共資訊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交通、旅遊、會展方面的資訊化重點應用。

第三十五條 建立涵蓋商事主體、個人、數字地理等資訊的綜合資料庫和統一的資訊歸集、交換和共享規則。

管委會將電子證照卡系統納入商事主體綜合資料庫,逐步開發經濟發展情況統計分析、市場監管及預警、市場主體信用分析、市場主體違法懲戒等應用系統。

第三十六條 橫琴新區消費者協會按規定開展誠信店認定、小額爭議糾紛仲裁、消費爭議先行賠付、橫琴與澳門跨境消費維權等工作,逐步發展成為樞紐型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依法保護區內勞動者的就業、獲取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接受培訓、保險福利、參與企業管理等權利。

第三十八條 建立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第三十九條 商會、商事仲裁機構或者專業機構可以依法在橫琴片區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提供有償的商事糾紛解決服務。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制定機構章程、調解規則。

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商事調解組織調解糾紛,可以選擇按照爭議標的金額或者調解時間收取調解費,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設海洋生態文明示範區和低碳發展示範區。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四十一條 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橫琴片區改革、創新、發展的成效和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管委會建立資訊釋出機制,通過新聞釋出會、資訊通報例會等形式,及時釋出橫琴片區相關資訊。

管委會應當及時在橫琴片區入口網站公佈國家、省和市關於橫琴片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式等資訊。

第七章 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管委會制定併發布實施橫琴片區權責清單,規範行政部門的行政服務、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在橫琴片區註冊的企業在本市其他區域經營的,應當依法接受監管;對其實施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其他特區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對商事主體在橫琴片區的相關市場經營行為,適用《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其他特區法規。

管委會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對接港澳營商環境,釋出市場經營行為法律責任清單。

第四十六條 管委會制定橫琴片區商事主體市場違法經營行為提示清單,引導合法經營。

第四十七條 建立企業投資專案線上審批監管平臺,對企業投資專案實現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四十八條 對申請核准、備案及相關手續的企業投資專案,賦予建設週期唯一專案程式碼。各部門對投資專案的審批、處罰、監管資訊,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資訊,彙集至專案程式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

第四十九條 加快推進誠信島建設,建立區內企業信用資訊徵集、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完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報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

推動橫琴片區與港澳信用資訊互認。

第五十條 探索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專業性、技術性或者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可以交由專業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五十一條 橫琴片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與橫琴片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五十二條 橫琴新區綜合執法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執法權,實施綜合執法。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應當釋出必要的警示、預防資訊。

對涉及土地違法及徵收拆遷等行政強制執行事項,由橫琴新區綜合執法局按照司法裁定組織實施,並接受司法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