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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造成交通事故車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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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造成交通事故車輛怎麼處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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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停造成交通事故案例解析


違章停車,千萬別以為就是被罰個百來塊錢的事情。周某的半掛車因為違停,間接引發了一場交通事故,最終違停行為“升格”,被衢州市衢江區法院判賠19萬餘元。今年3月1日,胡某酒後騎電動車沿衢江廿裡鎮中興路機動車道自南往北行駛,到中興路路口時,突然撞上了正在橫穿馬路的行人劉某。後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胡某也受了傷。交警部門經勘察發現,事故現場有一輛河南牌照的重型半掛車停放在東側非機動車道內,佔用了人行橫道,導致非機動車道無法正常通行。

經查,半掛車的所有人是周某,駕駛員是李某。交警認定,胡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劉某、半掛車駕駛員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今年10月20日,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衢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事故發生後,胡某向劉某家屬支付了賠償款63544.45元,但劉某丈夫認為其他人也應負相應的責任,於是起訴至衢江法院,要求胡某、李某和周某共同賠償損失共計50多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系周某僱傭的駕駛員,雙方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李某為周某提供開車勞務,期間,因違章停車導致劉某死亡,應由周某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自然也包括非機動車道)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周某的車輛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影響了非機動車的正常通行,由此發生交通事故應該被追責。根據交警查明的事故成因及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中的責任認定和過錯大小,法院最終認定該案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由胡某承擔70%、周某和死者劉某各自承擔15%。

以上是關於車輛違停造成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要承擔責任的回答,同時以案例的形式生動的解析了因為車輛違停造成交通事故之後的責任如何劃分,因此在這裡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停車一定要遵守規定,不能亂停違停,如果違停發生交通事故同樣需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