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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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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一、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首先,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依照《刑法》第113條的規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的;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三萬元至六萬元之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六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規定,按照(一)或(二)的規定從重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酒後駕車的;駕駛無牌照車輛的;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二、醉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條件有什麼

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醉酒駕車肇事,只發生一次衝撞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肇事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失較小,

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醉駕者對駕車行為雖出於故意,但對於發生肇事後果通常出於過失,如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這一過失犯罪的入罪標準,則不能反過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即使確有證據表明醉駕者對危害後果持故意心態,也還要看其當時的醉駕行為是否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不能一概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駕者也可能出於報復目的而在道路上針對特定人員或者車輛實施撞擊,此時醉駕者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駕車肇事,僅發生一次性衝撞的,一般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後繼續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話,那麼會根據法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導致了他人死亡或者三個重傷的話,那麼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導致財產損失在三萬到六萬區間的,也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