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醉駕>

被扣車的醉駕幾天提車?

醉駕 閱讀(2.92W)

被扣車的醉駕幾天提車?

一、被扣車的醉駕幾天提車?

醉駕後被扣車的司機可以在接受完行政處罰以後,可以將車提回來。當事人也可以與交通部門協商。扣車是用來檢定車輛效能的,檢定完畢就得放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核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對在現場發現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三十六條

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交通警察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儘快恢復交通。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並做記錄;當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第三十七條

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裝置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於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於十輛的照片。對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獨有特徵的,不受數量的限制。對肇事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交通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在法律的規定中如果交警發現有司機疑似醉駕而有權將其車輛扣押,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司機繼續在醉酒的狀態下開車引發事故,另一方面車輛也將會是司機被起訴的證據以及防止司機逃跑的措施,只要醉駕的司機在接受完所有的處罰之後就可以去交警隊提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