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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處罰罰款應當向哪個部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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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處罰罰款應當向哪個部門繳納?

一、醉駕交處罰罰款應當向哪個部門繳納?

交警部門或者是銀行,醉駕罰金在判決生效後找案件的主審法官開具繳納罰金的單據,然後由當事人持單據去法院的立案庭或法院指定的銀行繳納罰金,繳納完以後將繳款票據交給主辦法官,自己留存繳款人聯。

涉嫌危險駕駛罪,法院判處的罰金應當及時履行,否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取保候審在法院交多少罰款?

罰款需根據情節來定。

醉酒駕駛取保候審,法院還要審判。交警隊不能罰金,只有法院判罰金,公安局收取的取保候審保證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看出,我國刑法採取的是擇一重處的處罰原則。

三、醉駕拘役多久的時間?

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根據法律的規定,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說,如果醉駕被判處拘役的話,期限為1個月到6個月,數罪併罰的情況下也不能超過1年。同時,醉駕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行為人醉駕的,經過交警部門攔截後,交警部門是可以暫扣或者是直接吊銷醉駕的駕駛員的駕駛證的,如果是駕駛員由於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還應當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或者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但是賠償的時間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