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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司機香港醉駕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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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司機香港醉駕標準是什麼?

一、駕駛司機香港醉駕標準是什麼?

駕駛司機香港醉駕標準是:每100毫升血液內含50毫克酒精;或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2微克酒精;或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任何駕駛者如被發現體內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度,將會被起訴。根據香港法令,醉駕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港幣及入獄3年。若醉駕撞死人,則最高可判監10年及吊銷執照最少兩年。

二、香港刑法關於酒後駕駛罪

1、酒後駕車罪的概念

酒後駕駛罪又稱酒精或藥物影響下的駕駛罪,是指在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不能正常控汽車時,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者負責汽車的行為。

2、香港酒後駕車罪的構成要件

(1)罪的場所必須是公共道路上。

(2)犯罪行為表現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者負責汽車。

所謂駕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控制裝置使車輛行駛。所謂企圖駕駛如行為人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不適宜駕駛或沒有點火鑰匙,但是卻坐在司機位上並度圖開車,或者將其他鑰匙插入點火器,試圖控制汽車。所謂負責,是指行為人與車輛之間有緊密聯絡。

例如王將汽車交負李之前,王對此車仍是負責狀況。如果行為人不是車主或保管和使用車輛的人,而且最近沒有駕車,只是被發現坐在車中或與車有關聯,就應查明行為人是否負有管理和使用之責。困此,行為人是否對車輛負責,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3)須是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下,致使不能正確控控制汽車。

所謂藥物,根據有關判例,是指任何可以用於治療,減緩或幫助有疾病的人消除痛苦的任何物品。行為人是否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致使不能正確控控制汽車,需要從行為人本身及駕駛時的善加以判斷。如行為的呼吸中以聞到酒精的氣味,目光呆滯,或說話含糊不清,或行為反常,或引發事故等,證明這種犯罪的狀況的責任屬於控方。

3、香港酒後駕駛罪的刑罰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規定:本罪屬於混合犯,經公訴程式定罪,可以處罰金2萬港幣及監禁3年,經簡單程式定罪,屬於於初犯的,可處罰1萬港幣擴監禁6個月,屬於再犯或多次犯,可處罰1.5港幣及監禁1年。

4、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道路交通犯罪,規定於《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世界國家374章)及《道路(交通管制)規例》等法例中,主要包括了違例駕駛的犯罪,交通事故的犯罪以及其他道路方面的犯罪。其中違例駕駛的犯罪又包括:魯莽駕駛罪、魯莽駕駛致人亡罪、不小心駕駛罪、酒後駕駛罪、不遵守交通訊號罪、不遵守警方交通指令罪、未持照駕駛罪、無照駕駛罪、允許無照駕駛罪、被吊銷執照駕車罪等,從這些罪中我們不難看出其中的區別,也知道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是非常細的,是我國大陸刑法所不能相比的。

幾乎在全世界各個國家各個城市,醉駕都是一種危險的駕駛行為,各個國家對於這種行為都有著非常名明確的處罰規章制度和醉駕認定的標準。同樣的,香港對於醉駕也是有著處罰標準的。香港的醉駕處罰條款與我國大陸略有不同,按照事發當地的法律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