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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庭前逮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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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庭前逮捕是否合法?

一、醉駕開庭前逮捕是否合法?

醉駕開庭前逮捕是不合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抽血前脫逃以呼氣酒精含量為準

為確保證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證據確鑿、充分,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交通民警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檢驗。

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有關負責人說。

針對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規定明確,以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是否醉酒的依據。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為醉酒。

住宅小區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意見》規定了8種從重處罰醉駕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醉駕的司機雖說的確是存在過錯卻不能隨意就將他們的正常權利給侵害了,因為法律的目的是讓司機的醉駕行為受到處罰而不是他這個人本身,所以除非是嚴重的罪行,否則在開庭前就直接逮捕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的程式的,如果司機表示異議也是他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