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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醉駕必須抽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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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醉駕必須抽血嗎?

一、駕駛人員醉駕必須抽血嗎?

駕駛人員醉駕的情況下,必須進行抽血檢測。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二、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更好地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駕駛人員醉駕的情況下,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是必須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需要對駕駛人員進行抽血檢測,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駕駛人員的醉駕情況,如果構成了醉駕的,則必須依照相關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造成人員傷亡的來需要追究其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