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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駕罰款自己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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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駕罰款自己說了算嗎

一、涉嫌醉駕罰款自己說了算嗎?

醉駕不會被罰款,醉駕的罰金標準也不是嫌疑人說了算,由法官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罰款和罰金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罰金:屬於刑罰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2、繳納的時間不同

罰金:繳納時間由判決指定

罰款:除當場繳納外,一般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數額不同

罰金的數額通常要高於罰款。

4、決定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三、醉駕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涉嫌醉駕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時候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交管部門只能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沒有規定可以並處罰款,在同一起醉駕案件中,也不可能既有罰款又有罰金,罰款跟法新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