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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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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後怎麼辦?

一、醉駕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後怎麼辦?

醉駕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後可以委託律師處理訴訟事宜,醉駕的行為由於是觸犯了刑事法律,故此其在被發現存在醉駕的行為之後,是會被起訴的,檢察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在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之後,再向違規司機送審查起訴告知書。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行使辯護職能的法律依據和工作內容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確提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這是對辯護律師開始行使辯護權的具體規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確定律師辯護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2、刑事訴訟法第35條明確規定了辯護人的責任。這些責任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應行使,當然也是全面行使辯護職責的法律依據。

3、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這是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閱、複製卷宗材料和會見的具體法律規定。

4、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了辯護律師經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這是對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取證及申請取證權的法律依據。

5、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這是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辯護權的的又一個方面的法律依據。此項依據對羈押人犯是否採取及怎樣採取強制措施、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做了專門規定。

6、刑事訴訟法第96條明確賦予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檢察機關(包括公安機關)辦案中程式違法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並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

7、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這是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據辯護職責向檢察機關提出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同時強調說明:這是“應字性”的規定,是一個必經程式,辯護律師在司法實踐中應充分運用和行使。

審查起訴階段,醉駕的司機若是受到了被起訴的告知書,是可以向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提出想要聘請律師的請求的,律師一旦受理其請求,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為自己的當事人書寫辯護詞,以求在最終的判決時可以得到鑑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