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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行政複議程式前置

行駛證 閱讀(3.22W)

一、哪些屬於行政複議程式前置

哪些屬於行政複議程式前置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複議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3)納稅爭議案件;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釋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複議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並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包括哪些方面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這裡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鄉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解等。

綜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行政複議前置案件,當事人應先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但若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複議決定的,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