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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是否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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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是否可以申訴

生活中我們或多或少都會出現一些小意外,尤其是出門在外的時候,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還是很高的。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就會涉及到責任承擔的商討以及確認。那麼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是否可以申訴?下面就由小編來給大家對這一問題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希望能夠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括的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鑑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申訴相關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在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等處罰裁決後,就處罰裁決的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上述分析,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是否可以申訴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看到發生交通事故後先要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對於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訴。法律規定重新認定為交通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不認同不能再次提起申訴。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只能申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