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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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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通常情況下,傳送交通事故之後的一般處理程式是:報警-事故勘查-責任認定-協商賠償-起訴。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最長是多久呢?下面帶大家瞭解一下。

第一、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是從事故現場調查當日起十日內出具。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對於已經進行了現場勘察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從進行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所涉案件中,存在需要進一步鑑定的情況,可以適當予以延期,但在鑑定結果確認後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於尚未偵破的交通事故,存在肇事方逃逸情況的,如果受害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從接受請求之日算起,在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中除了需要載明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受害情況和調查情況之外,還需要註明受害方有無過錯。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果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情況,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在檢驗、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所涉交通事故需要進一步鑑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從現場調查結束之日算起,在3日內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予以鑑定。如果有傷亡情況,所涉案件中傷亡人員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於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進行鑑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向上一級部門報備。

第三、鑑定、檢驗機構一般情況下應當自接收檢驗資料起二十日內出具檢驗結果,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具的,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應向上級部門報備,上級部門批示後可延期出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於所涉案件中需要檢驗、鑑定的相關證據、專案等,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與鑑定方約定一個時限,一般情況下,約定時長不得超過20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20日的,需要上級部門進行批覆。

第四、當事人收到檢驗結果認定情況之後,若對檢驗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檢驗結果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只能申請一次。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已經出具鑑定結果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鑑定結果的2日內將結果報送案件當事人。當事人雙方如果對鑑定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的鑑定結果出具後,在2日內送達當事人。重新鑑定只能申請1次。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