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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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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


1、輕微事故3日內作出;一般事故7日內作出;重、特大事故10內作出。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交警支隊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肇事處理科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送有關當事人。

3、當事方接到交通肇事處理科簽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責任認定不服時,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與《認定書》一起向交警支隊肇事處理處提出重新認定。

4、交警支隊在接到需要重新認定的申請書後,須在30日作出重新認定的決定。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