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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車與電動車事故主次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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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車與電動車事故主次責任如何劃分?

三輪車與電動車事故主次責任如何劃分?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根據行為責任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所實施的行為的影響作為事故主次責任的劃分。

一、非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目前各國規定的發展趨勢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採用的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發展到嚴格責任原則,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以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均有違章的情況下發生事故應如何確定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而且其違章行為與故事的發生也都存在因果關係,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按雙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的話,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據此,只有機動車一方在自身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絡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關於機動車一方免責的規定。

三、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原則

1、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3、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要在三輪車與電動車之間確定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很多的,並不是簡單的根據車輛的屬性就可以輕易判斷的,除此之外還要根據行為人在本次事故中所實施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作為劃分事故主次責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