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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下是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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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下是全責

1、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1)追尾前車的;

(2)倒車車尾撞後車的;

(3)溜車的;

(4)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5)逆向行駛的;

(6)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

(7)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8)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

(9)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10)不按規定超車的;

(11)不按規定掉頭的;

(12)不按規定會車的;

(13)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14)遇放行訊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15)遇停止訊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16)遇停止訊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17)支幹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18)支幹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

(19)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20)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