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沒查明法院如何判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5.61K)

交通事故責任沒查明法院如何判

在一場交通事故中,交通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或者資料沒有辦法判斷,不能確定造成交通事故雙方的對錯。那麼,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交通事故責任沒查明法院如何判呢?下面小編帶您瞭解以下基本的賠償責任常識。

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可適用公平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定,而對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於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並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這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雖然,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並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及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選擇。

二、共同侵權應互負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責任的承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胡某的死亡系雙方駕駛員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的,雙方駕駛員的行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分割,均是損害發生的必要因素,構成共同侵權。

三:掛靠單位是受益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掛靠是指由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但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從事運輸經營的活動。對外而言,掛靠人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內而言,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的是一種資質等級,車輛的真正所有人實屬掛靠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在訴訟中應為共同訴訟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的覆函》規定,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運營中取得利益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所以,建議廣大司機朋友們,不要投機取巧了,不要認為,交通部門抓不到你違規的證據,就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各種後果還是要你們自己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沒查明法院如何判決事故雙方的責任也都是有法可依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