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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證明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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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證明如何辦理?

是否存在單方面交通事故責任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書是重要的書證。

由於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並起到證明作用,當雙方在責任或賠償方法上存在問題時,應當發出責任認定書。只有當雙方對責任或調解沒有異議時,才可以不出具事故責任證明。

交通事故責任確認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和勘測、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調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確認書。如果交通事故逃逸,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10天內發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需要檢查、鑑定的,應在檢查、鑑定或重新檢查測試、鑑定結果的五天內生成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製作時間限制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察、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調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逃逸,在查獲交通肇事人和車輛後10天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為需要進行檢測、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鑑定結果後確認後五天內生成。

4、未發現交通事故逃逸的人員和車輛。涉及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申請交通事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十日後生成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存在某些限制。因此,有關方面需要在特定情況下處理它們。只要他們自己的情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就可以得到處理。但是,只要生活中出現這樣的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案是尋求相關人員,儘量減少自身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