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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交通事故單位是誰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94W)

侵權責任法交通事故單位是誰

交通事故對方是公司車輛,說明對方一般是執行職務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對方駕駛公司車輛與您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應該承擔的責任是由其公司承擔的。但上文所述的責任承擔只是對內責任,並不影響您。也就是說,如果您遭受損失,並且是對方的責任,那麼你既可以要求對方駕駛人承擔,也可以要求對方公司承擔。所以,你只需要按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進行處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