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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如何確責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9.96K)
未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如何確責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針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交通事故分別確立了不同的歸責原則,一是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二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三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相併存的歸責原則。但若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主張減輕責任。減輕責任的抗辯事由,是要求同時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過錯而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減輕責任也並非全部免責,只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根據以上歸責原則,對不同型別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門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按照不同的歸責原則來劃定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在民事損害賠償中應承擔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