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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應該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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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應該怎樣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對交通事故現場所做的一個回顧,判斷誰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的過程,交通事故責任應該怎樣認定?認定標準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 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問題;例如,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確定記分分值所依據的原則也是考慮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三、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交通事故調查後,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4類: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事故當事人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反映了當事人行為對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交通管理機關將對負有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據其責任情況給予違法處罰和肇事處罰;現行處罰方式包括: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有關交通安全法律對其違法行為給予拘留或罰款、吊扣和吊銷駕駛執照處罰;

四、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

1、 根據因果關係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造成事故損害後果與涉及違法的事故原因之間的直接關係,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 如道路、氣候等 ,不應作為加重或減輕當事人責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係,主要有獨立、綜合和參與因果關係3種形式;

獨立因果關係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責任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這種因果關係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個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多因一果,是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綜合因果關係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違法行為,而且這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存在著因果關係;即事故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共同造成的;這種因果關係又分為重複綜合和相互綜合兩種;

如果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單獨地造成該起事故,則稱為重複的綜合關係;如果其中某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單獨存在時,事故不一定發生,而在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存在並相互作用下才能發生事故,則為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一般負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都屬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著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其他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事故的發生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絡,不過這種關係是間接的、偶然的,與其它因素髮生關係後才起作用,這種因果關係就稱為參與因果關係;在責任認定中,承擔次要責任的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行為,基本上也屬於參與因果關係;

2、 根據路權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1) 路權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間範圍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包括通行權與先行權,“路權”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交通法規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在事故責任認定工作中,必須根據不同的道路條件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路權;

通行權的確定:通行權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交通參與者在自己通行的區域內享有通行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權者的權利;

先行權的確定: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先行權建立在通行權的基礎之上;

有通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實現自己的通行權利時可能會遇到時間順序方面的障礙,這就涉及到誰有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有先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規定範圍內允許優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參與者,應保證有先行權者的權利得到實現;

(2 )根據路權認定責任大小按照路權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違反通行權的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不是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②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③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通行權與先行權規定,如沒有其他過錯行為存在,則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 或都有違反路權規定 以外的過錯行為,應通過分析安全因素,再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3) 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中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要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係和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則應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及其程度,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因此,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

(4)特別情況下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是在特別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事故逃逸是一種惡劣的行為,必須嚴格予以禁止和懲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對於事故逃逸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但是,《交通安全法》對於事故逃逸場合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問題並未涉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補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情況下,事故責任認定確立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①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實際過錯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②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而對於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③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者駕駛錯誤,他方沒有過錯,由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④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均有過錯,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這裡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在事故處理的過程中,勘察、檢驗的結果是逃逸方對於事故的形成沒有過錯,但是因擔心責任而逃逸,而其他當事人應當負全部責任卻沒有逃逸,這種情況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擔責任﹖對於這個問題,條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只要逃逸行為對於事故的發生或者損害的擴大沒有因果關係,而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也沒有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就不應當讓逃逸方承擔事故責任;至於因逃逸而應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是另外一回事,這不涉及事故責任;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對上述承擔責任的原則的理解,也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該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②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是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共同行為場合,應當由各方當事人均分責任;如果當事人的主觀意圖是為了圖謀騙取保險等,則還必須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或者責任;

對於一方當事人雖然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但並沒有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在這種場合,應當如何認定責任的問題,對此《實施條例》沒有明確;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是屬於有惡意的故意行為,即使對方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也應當讓該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應當加重該方當事人責任的比例,而不應當讓該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根據以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可以歸納成以下幾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則:

當事人有過錯行為,其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為或者雖有過錯行為,但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過錯行為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一些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