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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6.27K)

交通事故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

一、交通事故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並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2、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有權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當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二、怎樣進行交通事故訴訟

法院的審理程式一般分為立案、審理、判決和執行四個階段。

1、立案

原告將證據材料及起訴狀準備妥當後,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一般審查時間最長為七天,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後,法院才算正式立案。洛陽市的法院一般都能當天審查立案,其他省市法院則規定不一。

2、審理

經過給被告送達和給予其答辯期及舉證期限後,法院會確定開庭時間。審理程式一般分為事實調查、舉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和最後陳述幾個階段(在此不再展開敘述),由法官主持庭審程式,律師參與其中,維護本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3、判決

開庭審理後,法院一般會選擇擇日宣判,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有上訴的權利,這是法定權利,無論對判決結果滿意與否。

4、執行

執行階段是必須由當事人另行申請才能啟動的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起始時間為判決生效後,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如果當事人在兩年以內沒有申請執行,法院視為該案已經自行履行完畢,不再受理申請執行程式,那麼當事人也就喪失了追回賠償款的希望。如果當事人已經申請執行,那麼該執行案件是以申請人得到全額賠償款為終結的。

三、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影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等材料。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引起了糾紛,那麼是完全可以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起訴的法院一般誰是被告那麼這個地方就是案件的管轄區域,有其它變動的除外,所以,作為原告就一定要找對管轄的地方才能讓自己的案件起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