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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62W)

怎麼對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

交通事故當中雖然造成的損害往往是人身和財產方面的,但其中也是會對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的損害,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方面,其實往往也會涉及到精神撫慰金的賠償。那麼應該怎麼對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呢?請各位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對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慰撫金如何確定

精神損害慰撫金確定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適當補償、限制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應價值,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二)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佔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三)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

其實在很多事故當中,受害的一方往往都會主張精神損失方面的賠償,也就是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但這畢竟不是實際的損害,因而在計算的時候往往就比較複雜,一般需要考慮到上述幾方面的因素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