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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交通事故無力賠償異地執行嗎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03W)

異地交通事故無力賠償異地執行嗎

一、異地交通事故無力賠償異地執行嗎?

異地發生的交通事故沒有賠償能力的話就沒必要申請當地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有賠償能力,當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另外該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會束手無策,申請人只能等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執行。但如果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申請人應當從三個方面給其壓力:

其一,追加被執行人延期執行的罰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到期沒有履行義務,應當按應給付金額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延期付款違約金。這樣算來,如果被執行人拒不支付應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違約金。而對於執行法律又沒有規定期限,只要被執行人還活著,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義務。對於一個希望正常生活的人來說,早日結束被法院圍追堵截及傳喚的日子,也是其內心的希望。

其二,積極配合法院,追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法院執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萬機,每個法院手裡總是有幾十上百個案件,法官對某一當事人下的工夫相對較少。因此,為早日實現自己的權益,當事人自己也要採取一定的措施尋求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必要時,可以再請一些專業調查機構予以協助。如果感覺法院的力度不夠,或認為法院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辦法官交流溝通,以避免雙方的誤會。如果確屬承辦法官辦事不力,或辦事拖拉,可以通過其上一級領導或其他監管機構協助解決。

其三,關心被執行人動向,及時向法官彙報。

只要被執行人有新的收入,扣除生活必須部分,剩下部分就可以被執行。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1、在一起事故中,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並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個以上重傷的;

2、在事故中雙方都有責任,負同等責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財產損失的,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賠償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沒有能力賠償的;

4、在事故中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並且事故導致一人以上重傷,並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沒有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車子有問題,沒有及時修理並駕駛的;

(4)知道是沒牌子或者是報廢的車還駕駛的;

(5)駕駛的車有嚴重超載的情況;

(6)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肇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肯定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問題是針對那些根本就沒有賠償能力的肇事者,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計可施,只能等到當事人有執行能力了,再由人民法法院恢復強制執行。所以,真的沒有賠償能力的話,可以先簽訂一份延期賠償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