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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折損賠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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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折損賠償案例?

隨著人們經濟水平的上升,物質水平也越來越高,有車的人越來越多,但是,由於人們對於交通安全的疏忽,交通事故發生得越來越多。不僅僅造成生命危險,也給愛車一族帶來不少繁瑣的事。

交通事故車輛折損賠償案例:

案例:A酒後駕駛故意遮擋號牌的轎車與B駕駛的超載運輸的貨車相撞,造成A本人及A車上的C死亡。後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A負事故的主要責任,B負事故的次要責任,C不負任何責任。經查小轎車歸D所有,該車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沒有處理。後C的父母起訴要求D、B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法院查明,D是小轎車的所有人,A為小轎車的實際使用人;肇事小轎車在短期內有數十次違章記錄,D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車輛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存在過錯,因A死亡,故D應當在A應承擔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內負擔4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C明知A酒駕仍願意搭乘,自身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D賠償C的父母168725元,保險公司與B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律師說法肇事轎車系被告D所有,其購買後長期由A駕駛,該車在短期內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此時D應有所警醒,加以規束教育,但D並沒有盡到所有人應由的管理義務。本案的受害人C明知A系酒後駕駛,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析: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妥善管理好機動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租賃、出借車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醫《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壞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而該缺陷是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以及其他應當認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被折損後,大家不應憤怒,做出不理性的行為,而應當檢視相關交通事故車輛折損賠償案例,看看相關法規,動用法律的力量維護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合法權益。法律會作為我們的得力武器,打壓那些將生命不放在心上的違法犯罪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